案 例
许某于2015年1月份进入长江公司工作,后长江公司以许某违反长江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分别扣除许某2017年9月份工资300元、2017年10月份工资500元。后又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支付许某2017年11月份至2017年12月份的工资。因此,许某于2018年1月份辞职,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长江公司补发工资,并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经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长江公司的规章制度并非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后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制定的,也未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制定程序违法,故长江公司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扣除许某公司,无法律依据。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长江公司补发许某2017年9月份工资300元、2017年10月份工资500元,以及2017年11月份至2017年12月份的应发工资,并向许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践中,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存在多种情形: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根据劳动合同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例如劳动合同中约定在每月10日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拖延未支付的,或者克扣部分劳动者工资的,即属于拖欠劳动者工资。另外,对于非全日制的劳动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即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应在十五日内支付其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未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另外,针对试用期的员工,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有上述违法情形的,应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责令改正+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注意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而逾期不支付,此时劳动者才按照上述标准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金。
2、合同解除+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 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