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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诈骗罪浅析
    作者:intrwins 发表于:2021-10-11 点击:正在读取

    合同诈骗罪浅析



    案  


    2015年10月11日,被告人郭志荣在任坚瑞永安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坚瑞郑州分公司)经理期间,虚构自己能承揽地铁消防工程,借寻求合作伙伴共同承揽工程为由,以坚瑞永安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瑞公司)名义与被害人刘某签订工程合作协议,协议仅约定合作名称为消防工程项目,双方出资比例各50%,盈余分配和债务分担各占50%,但合同中具体合作的工程名称、合作期限均未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人在没有具体的合作项目的情况下,虚构投标消防工程急需交纳保证金,要求被害人向其交纳投标保证金。2015年10月13日,被害人刘某向郭志荣指定的个人账户转款50万元,郭志荣指使他人给被害人出具消防工程投标保证金的收据,并加盖坚瑞公司印章。同日,郭志荣指使他人将上述钱款全部转出并支配使用。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郭志荣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巡警支队抓获。被告人郭志荣家属退赔被害人刘某损失后,取得受害人谅解,法院判处郭志荣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律 师 解 析


    合同诈骗罪是以与受害方签订合同这一合法的形式,去掩盖诈骗者侵占他人财物的非法目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先以较小的利益,引诱受害人落入圈套;或者以虚假身份、证明让受害人相信自己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让受害人放松警惕。不管是个人还是公司在签订合同前,都应对合同履行方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以防止被骗。



    法 律 依 据




    1、《刑法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两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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