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郑是某公司员工,入职时,小郑和单位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月工资3500元,某月,小郑因家中有事向公司请假,假期结束后发放请假当月工资时,小郑请假当月仅领到工资1200元,低于所在地发放工资的最低标准,公司本月给小郑发放工资低于最低标准,合法吗?
我国《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第3款规定: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可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由此可见,如果劳动者因为自身的原因,没有在工作的时间内完成正常的工作,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的时候,可以不受最低工资的限制,而可以按劳动者实际付出的劳动来支付报酬,以上案例小郑由于自身原因向公司请假而导致发放工资低于最低标准,公司的做法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