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近日,贵州一名人贩子越狱潜逃27年后终于落网,27年前,吴某因拐卖妇女儿童获刑10年,入狱第二年就越狱潜逃,27年后,终于在江西宜春樟树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落网。在她潜逃期间,与人结婚生子,并且一直在当地一名幼儿园担任老师。
律 师 解 析
一、逃犯在逃被抓,会被从重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决;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的限度内判处刑罚;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逃犯在逃期间可以宣告失踪吗?
有些逃犯可能躲藏时间较长,或者在逃避抓捕的过程中遭遇了某些以外,导致下落不明。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如果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就可以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指的是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了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监护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下落不明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宣告失踪,必须有人提出申请,而且提出申请的人与必须是利害关系。无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宣告公民失踪;提出申请的人与失踪人没有利害关系,其申请就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得宣告公民失踪。
此外,申请书应当载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且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中,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是申请宣告失踪的必不可少的附件。并且,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利害关系人只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才能启动宣告失踪程序;只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能宣告公民失踪。
三、如果逃犯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该怎么认定罪责?
1.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行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 并非处于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投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3.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