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与广西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约定由刘某某担任仓管岗位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保管货物的安全、进出货物的登记等。2019年春节前后,刘某某多次将其保管的化肥私自出售,对所得价款非法占有和使用,造成广西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损失货物价值112292.5元。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被害单位广西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112292.
律 师 解 析
职务侵占就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职务侵占的犯罪主体比较广泛,只要是企业的员工,都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为防止损失,必须加强财物管理,从制度上扎紧篱笆,防范职务侵占行为的发生,既能保护企业的利益,又能挽救个别意志薄弱的员工。
职务侵占和盗窃的区别:职务侵占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利用自身的职权,或者利用自身因执行职务而获取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这里的“主管”,是指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调配、处置本单位财产的权力;所谓“管理”,是指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直接负有保管、处理、使用的职责,亦即对本单位财产具有一定的处分权;所谓“经手”,是指行为人虽然不负有主管或者管理本单位财物的职责,但因工作需要而在特定的时间、空间内实际控制本单位财物。因此,构成职务侵占罪,就必然要求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时,以其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限、职责为基础,利用其对本单位财产具有一定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的职责,在实际支配、控制、处置本单位财物时实施非法占有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在自身工作中易于接触他人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或者熟悉作案环境,而利用上述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条件秘密窃取本单位的财产,则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
法 律 依 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立案标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现行最新司法解释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为六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