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罪
案 例
2012年至2014年春节前,贵州福泉市某某有限公司、贵州开阳某某有限公司,为获得包装袋供应,扩大包装袋销售量,由作为贵州福泉市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贵州开阳某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被告人林某某,分三次在贵阳市南明区甘肃某某有限公司董事长高某家中,向高某行贿共计35万元。其中,2012年春节前送10万元;2013年春节前送10万元;2014年春节前送15万元。
被告单位贵州福泉市某某有限公司、贵州开阳某某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35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林某某作为被告单位贵州福泉市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贵州开阳某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应按单位行贿罪承担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贵州福泉市某某有限公司、贵州开阳某某有限公司,被告人林某某犯单位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单位贵州福泉市某某有限公司、贵州开阳某某有限公司采取向甘肃某某公司董事长高某行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与甘肃某某公司建立、维持包装袋供应关系,扩大包装袋销售量,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所谋取利益均为非法利益,应当依法刑事处罚。被告单位贵州福泉市某某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贵州开阳某某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林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律 师 解 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单位行贿的犯罪现象愈加突出, 不仅成为腐败的重要源头, 严重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 而且也造成了其他严重社会危害。虽然通过不正当手段暂时会为企业带来利益,但是单位行贿罪不仅需要对单位进行处罚,还要对主要负责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处罚,这对企业家个人的风险也是巨大的。因此,企业主和企业的经营者,在企业的运营中,一定要合法合规,避免为了一时的发展而断送了自己的未来。
法 律 依 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涉嫌单位行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