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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主动加班,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用?
    作者:intrwins 发表于:2022-01-12 点击:正在读取


    案   例 







    黄某于2011年10月1日到居之家公司工作,2019年9月30日,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黄某多次主动加班,并且提供了上下班的电子打卡记录,但居之家公司对于黄某的主动加班不予认可,且拒绝支付黄某的所主张的加班费用。为此,黄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居之家公司支付加班费用。




    律 师 解 析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主动安排”或者“变相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才应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说,如果在用人单位未要求的情况下劳动者出于自愿加班,或者劳动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则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用。

    其次,劳动者主张加班事实的,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劳动者对其主张的加班事实负有举证义务。但是,如该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则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否则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后,根据查询的相关案例显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内04民终4354号案件中认为:加班工作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决定,除紧急状况下的单方加班事实外,劳动者主动加班的单方决定不构成加班;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川01民初1196号判决书中认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的情形。本案中,劳动者并未提交其存在加班的事实,即使存在加班,按其主张也是自愿加班,不属于应当支付加班费的情形



    法 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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