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15638270098
  • 首页
  • 关于bob体体与官网链接
  • 律所动态...
  • 团队介绍...
  • 我们的优势...
  • 律所、bob综合移动端app下载...
  • bob综合移动端app下载随笔...
  • 业务服务
  • 政府法务...
  • 资本市场...
  • 企业法务...
  • 民商诉讼...
  • 刑事诉讼...
  • 股权激励部...
  • 公司治理...
  • 专业团队
  • 合伙人
  • bob综合移动端app下载
  • 行政客服
  • 合作智库
  • 新闻资讯
  • 媒体报道
  • 政策法规
  • 社会责任
  • 工作机会
  • bob综合移动端app下载招聘
  • 编辑、市场
  • 联系我们
  • 在线留言

  • 相关栏目
    联系我们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1号中州国际饭店18楼
    电话:0371-60900627
    邮箱:henanxiujinlss@163.com
    当前位置:首页>> 业务服务>> 股权激励部>> 实际出资人对股权代持人私自处分代持股权的救济
    实际出资人对股权代持人私自处分代持股权的救济
    作者:intrwins 发表于:2021-10-11 点击:正在读取


    案  例




    朱某任职于鼎天有限公司,其作为一家建筑材料生产公司,经营业务与威力公司业务相同。朱某在未告知威力公司的情况下,以孙某的名义购买了威力公司10%的股权,并通过签订代持股协议,将威力公司10%的股权交予孙某代持,孙某的个人信息记载于威力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上。2015年6月,孙某私自将其代持的全部股份以市价转让给不知情的沙某,同年10月份办理了公司及工商股东变更登记。2015年8月,孙某又私自将该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唐某,但未办理工商登记。朱某知晓后,以《股权代持协议》直接要求威力公司将其列为股东,遭到威力公司股东会拒绝,朱某遂将孙某诉至法院,主张孙某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并返还朱某10%的股权。诉讼中,唐某对朱某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



    律 师 解 析


    一般而言,股权代持的过程中,虽然实际出资人享有实际的股权利益,但现实是由名义股东持有股权,名义股东私自处分股权给实际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实际出资人可以要求名义股东赔偿损失。但,实际出资人对于无权处分的股权是否可以追回,对此有不同的处理办法



    首先,股权的善意取得不能追回。名义股东将其代持的股权转让、出质给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对名义股东的代持行为不知情,且须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的情况下,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善意取得”,此种情形下,实际出资人不能要求股权受让人返还股权,仅能要求名义股东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非善意取得的股权可以追回。若名义股东转让、出质的行为存在不合理之处,或受让人应当注意到转让行为的异常但未注意到的,或未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或支付对价明显偏低,或公司其他股东明知股权代持人未取得授权,仍与股权受让人串通办理股权转让的,该股权转让的行为应被法院认定无效,实际出资人可以要求受让人返还股权。当然,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要求代持股东和股权受让人等人进行赔偿。

    本案中,名义股东孙某在转让股权后未办理登记前,又将股权转让给唐某,唐某对该“股权再处分”行为的救济办法类似于实际出资人的救济办法:即如果唐某对孙某已转让股权的行为不知情,且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的情况下,属于“善意取得”。唐某在追究孙某的赔偿责任时,如果威力公司的董事、高管等人的对股权变更登记有过错的,也应当对唐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 律 依 据




    《公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中国法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中级法院 河南法制在线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