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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行政诉讼的几点要素
    作者:intrwins 发表于:2021-10-09 点击:正在读取

    浅谈行政诉讼的几点要素


    近几年来,随着整个社会法制水平的进步以及公民法制意识和维权的增强,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同比往年呈直线上升趋势。根据《大河报》数据显示,河南省全省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数量持续增长:2014年为12881件,居全国第三位;2015年为18178件,居全国第一位;2016年为20770件,保持全国第一位。现在老百姓不仅告得了基层政府机关,市政府、省政府当被告也日渐常态化。相较普通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客观上要求当事人双方更加注意诉讼时效、证据保存、应诉答辩等程序性问题,本文旨在对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均需注意的问题进行简要解析,以供参考。



       

         一、行政诉讼的定义

        行政诉讼,通俗来讲就是“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同样具有诉权。  

    行政诉讼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了上述受案范围外,法律还有一项兜底性条款,即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笔者认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几点:一是须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民事行为或个人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是须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造成了影响;三是被诉行政行为须为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有两种方式,一是复议前置,即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复议前置的案件来说,法律规定的一般复议期限是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简单来讲,就是60+60+15日。

    对于直接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各方当事人要尤其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以免造成权利的限制。



         

         四、行政诉讼的证据要求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法律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证据方面存在先天的劣势,这就倒逼行政机关要在源头上依法执政、执法过程中要公平公正,不仅要做到实体合法,还要做到程序合法

         五、行政诉讼的裁判结果

       根据数据显示,河南省一审行政案件原告胜诉率持续提升,2013年为10.17%2015年为17.55%2016年为19.38%。老百姓担心的“官官相护”、“事后报复”等不利因素正在逐步消除。我们相信,随着信息公开、立案登记制度的实行,公民的合法权益将会有更大程序的保障。

    对于行政机关来讲,不管是否愿意,当被告已是一种趋势,要想不当或少当被告,就要真正做到的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最大限度的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由其是在行政处罚、违法建筑拆除等案件中,还要注重保留充分有效的证据,才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

    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讲,则要注意诉讼时效,依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避免滥用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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